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应方(3308231970****7737):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多、祝飞花、祝飞国、祝小燕与被告祝应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8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祝应方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月14日止的利息10991.72元,从2021年1月15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率7.50375‰计算给付);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60元(诉讼费);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09: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1-4833511/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