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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460号原告江山市顺华木制品厂诉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山里树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5 09:09:01    阅读:748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山里树装饰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2MA2H2N4R6U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顺华木制品厂诉被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山里树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江山市顺华木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山市顺华木制品厂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周莹萍                    联系电话: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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