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21)浙0881民初1731号原告蔡多英诉被告江山市盛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熠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应诉副本信息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5 09:09:57    阅读:824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熠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1330802MA2DJ7L76L):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及江山市盛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7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7000元;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利民、张史洪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9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号江山市人民法院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25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