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希亮(3308231977****2315):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毛希亮履行缴纳罚款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浙0881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江)应急罚〔2020〕行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即没收毛希亮违法经营燃料油所得4437.5元,罚款100000元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人:朱海曙/李岚 联系电话:0570-4119102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