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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81号原告祝雄鑫与被告钱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9 10:30:43    阅读:921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钱新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1111):

本院受理原告祝雄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告钱新伟归还原告祝雄鑫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钱新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江山市县河东路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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