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2311)、闵素玲(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85****532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君、闵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建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为64264.74元,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00312‰据实计算)。二、被告周建君、闵素玲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衢东御园4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闵素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8元,由被告周建君、闵素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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