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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881民初4708号原告姜萍、周东晖诉被告姜正标、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2 15:55:06    阅读:895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1210900MA0QEY1J15)、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91110105358318582X):

本院受理原告姜萍、周东晖诉被告姜正标、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8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姜萍、周东晖设备购买款130万元,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70.42万元,并以1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赔偿两原告从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64元,由原告姜萍、周东晖负担6333元,被告辽宁恒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汇广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33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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