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美娟(3308231970****5529):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4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592.89元,其中本金19598.99元、利息1471.73元、违约金4162.17元、其他费用360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止,2021年3月22日起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照《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9:00在江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B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审判庭(江山市双塔街道县河东路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人:仲巍 联系电话:0570- 411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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