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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936号原告徐淑园、徐敬坤诉被告周青军、毛石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2 16:01:03    阅读:897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青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2710)、毛石勤(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2763):

本院受理原告徐淑园、徐敬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632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戴剑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武龙、徐丽云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4日9:00在本院贺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 4119302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贺村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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