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CAN8U):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4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合同保证金合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戴剑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武龙、徐新菊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10在本院贺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贺村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