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无锡辉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3769486H)、
罗贤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3****3633):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港琦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无锡辉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港琦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8214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罗贤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经依法强制执行被告无锡辉伟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江山市港琦印花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8元,由被告无锡辉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 汪颖 联系电话: 0570-41191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城中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