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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939号原告江山云皓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上虞日腾电器有限公司、许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5 10:17:20    阅读:652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玉清(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5****0038)、绍兴上虞日腾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641567768):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云皓箱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绍兴上虞日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11563.07元及利息按月息1%从2018年3月20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许玉清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戴剑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武龙、徐丽云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4日10:00在本院贺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 4119302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贺村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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