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青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2710):
本院受理原告朱升洪与被告周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1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指接档货款45000元;2、从2018年6月29日开始计算利息,按银行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美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国华、毛立剑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9日10:20在贺村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