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善峰(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7****1915):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刘善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刘善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勇货款7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410元(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为1341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被告刘善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人: 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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