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董涛(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7****7532):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毛元昊诉被告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毛元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元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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