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锐(3308811987****0032)
本院受理原告严利英与被告毛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利英借款4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50000元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借款120000元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严利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4元(已减半),由被告毛锐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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