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庆旺(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0****5552);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荣诉被告徐庆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35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管玉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丽云、严小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18日9: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0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庭(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