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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084号江山市区群妙饲料店诉冯中义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8 11:47:08    阅读:929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中义(公民身份证号3308231970****5931)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区群妙饲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08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11025元,并支付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何伟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大明、黄小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24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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