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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66号夏江荣诉何财祥、刘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9 17:23:06    阅读:929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财祥(3308231972****1910)、刘军华(3308231976****1130):

本院受理原告夏江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财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江荣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刘军华对上述被告何财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夏江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何财祥、刘军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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