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伟(3308231977****8910):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透支款本金14511.04元、大额分期余额15399.97元,并支付按照《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章程》、《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据实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由被告何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