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菊(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6***638X):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珍诉被告王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0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王小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二、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周莹萍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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