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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839号原告毛江军与被告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3 16:40:59    阅读:906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郑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2****1919):

本院受理原告毛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江军借款本金39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2元,由被告郑建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1813

 

 

联系人: 承办人叶绿/书记员周瑜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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