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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621号原告周朝阳诉被告周骏珑、王雄伟、黄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7 09:11:09    阅读:805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骏珑(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0****2752

王雄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0****275X):

本院受理原告周朝阳诉被告周骏珑、王雄伟、黄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周骏珑、王雄伟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骏珑、王雄伟、黄萍萍支付原告周朝阳货款人民币19176.36元及利息(以货款剩余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周骏珑、王雄伟、黄萍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王练                  联系电话:0571-4833512/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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