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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753号原告胡建云与被告余宗军、胡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9 08:41:32    阅读:800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宗军、胡志群(3308231979****3916、4523231980****5863):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云与被告余宗军、胡志群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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