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建华(3623241984****151X):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2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姚建华才归还借款本金9464.47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按年利率9%计算为856元,罚息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3.5%计算);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止合计为4092.8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志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永梅、王水姣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1月11日9: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 411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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