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方航军(3425311983****4718):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尚庭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62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尚庭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