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冬(3308811986****793X):
本院受理原告毛浩锋与被告杨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5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为其支付的执行款30000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550元,合计人民币50550元;2、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09: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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