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立红(3308231974****891X)、陈小香(5223261983****242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红、陈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7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立红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17.7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利息2757.21元,2021年6月1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19375‰计算给付);2、判令被告陈小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09:3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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