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建雄(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5****0016):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原告王志文与被告陆建雄、郑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88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1)浙088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原表述为“550元”,现补正为“166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 承办人叶绿/书记员周瑜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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