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国建(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6111):
本院受理原告姜江树与被告徐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江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姜江树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联系人: 何伟平 联系电话: 0570-411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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