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新洪(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0050):
本院受理原告方云燕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4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婚生女郑煜丹随原告共同生活及监护满十八周岁止;二、判令被告从201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每月700元支付女儿抚养费,合计92400元;从2021年5月1日起至女儿郑煜丹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于每月1号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承办人:徐奇琦 联系电话:0570- 411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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