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应方(3308231970****7737):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多、祝飞花、祝飞国、祝小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祝应方归还原告王秀多、祝飞花、祝飞国、祝小燕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的利息为10991.72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5037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告祝应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4833511/48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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