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青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2710):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圆融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64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美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峰华、毛立剑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日10:20在本院贺村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贺村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