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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502号原告毛仕忠诉被告熊飞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5 10:02:15    阅读:930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熊飞燕(公民身份号5225011988****6565):

本院受理原告毛仕忠诉被告熊飞燕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准许原告毛仕忠与被告熊飞燕离婚;二、婚生子毛仪翔随原告毛仕忠共同生活,由原告毛仕忠独自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150 元,由原告毛仕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430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石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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