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超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87****8113):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江山市木尔屋装饰材料厂、柴彬贵、毛爱芳、柴超超、张建波、胡媛媛、徐振开、毛献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5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山市木尔屋装饰材料厂偿还原告代偿款576941.37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27981.7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5日,2021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代偿的全部债务每月15‰计算);2.被告江山市木尔屋装饰材料厂以其所有烘箱及附属设备等机器设备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柴彬贵、毛爱芳、柴超超、张建波、胡媛媛、徐振开、毛献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何伟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章明、黄小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石门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人:何伟平 联系电话:0570-411924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