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建英(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0****1126)、毛立峰(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2353):
本院受理原告赵水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立峰、郑建英归还原告赵水强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毛立峰、郑建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联系人: 承办人徐奇琦/书记员刘芳芳 联系电话:0570-411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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