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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987号之一原告周益白诉被告吴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28 08:46:19    阅读:545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吴位良(3308811985****3719):

本院受理原告周益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益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4833511/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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