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美娟(3308231970****5529):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美娟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598.99元,并支付至2021年3月21日止的利息1471.73元、违约金4162.17元、其他费用360元,合计25592.89元,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根据领用协议的约定计收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姜美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11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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