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粽香缘食品有限公司(91330881068399257A):
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全诉被告江山市粽香缘食品有限公司、夏爱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0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江山市粽香缘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988790.59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0.69125%据实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止为197759.77元,之后按月利率0.69125%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夏爱吉对被告江山市粽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09时2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 徐素风 联系电话:0570-41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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