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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050号之一原告吴成玉诉被告郑高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4 10:31:27    阅读:487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郑高飞(3308211986****2331):

本院受理原告吴成玉与被告郑高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0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玉撤回对被告郑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成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练                  联系电话:0571-4833512/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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