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高飞(3308211986****2331):
本院受理原告吴成玉与被告郑高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0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玉撤回对被告郑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成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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