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义乌荣祥工艺品有限公司(91330782MA2DCY06XP):
本院受理原告周苏菊与被告义乌荣祥工艺品有限公司、朱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义乌荣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5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义乌荣祥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箱包加工费人民币34143.88元;2、判令被告朱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09: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练 联系电话:0571-4833512/48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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