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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61号原告朱水凤与被告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2 11:08:09    阅读:536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江涛(3308231963****211X):

本院受理原告朱水凤与被告江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浙B9U1P7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水凤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二、被告江涛在保险赔偿金额外赔偿原告朱水凤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47154.37元,扣减已垫付的20576.12元后,实际再行赔付26578.25元。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朱水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朱水凤负担177元,被告江涛负担15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雷章兴                      联系电话:0570-40738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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