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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1941号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郑州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6 09:22:44    阅读:589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郑州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CAN8U):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仲巍         联系电话:0570-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贺村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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