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余梅(3308231962****6923)、范丽燕(3308231983****692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余梅、范水荣、范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余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为2016.51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075%据实计算);被告范水荣、范丽燕在继承范江海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