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峰(4305231994****217):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0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勇峰归还借款本金7979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共计17006.62元,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2.判令被告李勇峰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27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人:张发水 联系电话:0570- 4115365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