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薛王平(3308231974****1110):
本院受理原告席志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4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7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9:00在江山市社会治理中心B区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人:姜利君 联系电话:0570- 4119305
联系地址:江山市县河东路江山市社会治理中心B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