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哲(1301031983****2118):
本院受理原告毛佳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200号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徐奇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水姣、毛永梅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17日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徐奇琦 联系电话:0570-4119485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