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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3328号原告蔡裕兴与被告李梅、顾利火、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6 10:10:55    阅读:611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李梅(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69****2526)、顾利火(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4****1955)、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81681261G);

本院受理原告蔡裕兴诉被告李梅、顾利火、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3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梅、顾利火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0月7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息1%据实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梅、顾利火共同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3.判令被告江山市千色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梅、顾利火应承担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 张发水                    联系电话:0570-407312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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