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爱花(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1928);
本院受理原告严小明与被告郑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35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郑爱花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2.支付从2021年5月5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按月0.833%计息,共5000元整;3.支付2021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按月0.833%计算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10: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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