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立红(3308231974****891X)、陈小香(5223261983****242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红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17.7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利息为2757.21元,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1937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小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陈立红、陈小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4833511/4833512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庭